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一段时间以来,主城区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时,违反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欺诈和蒙骗手段,以高额回报或各种包租、返租等手段诱骗购房人投资购买其擅自分零的摊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加强对商服用房销售管理,统一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交易及权属登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辖区内分零销售商服用房的有关情况
   各单位应立即对辖区内已经或正在销售的商场、农贸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包括销售单位名称、产权取得方式、地址、销售摊位个数、建筑面积、销售金额、是否具备销售资格以及是否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目前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等。并针对清理出现的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主城各单位清理情况应在2006年1月30日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
     二、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390号)的规定,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
     (一)严禁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在预售期间分零销售。预售期间如需销售的,应整层、整体进行销售或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和预售许可进行销售。
     (二)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分零现售的,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2、商服用房分零销售应当以权属单元为销售标的物。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具有永久、固定维护结构、四至界限清楚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且分零销售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商服用房分零销售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事先向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新建工程的有关要求,经规划、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审批(核)后方可实施。
     4、符合上述第1、2、3项规定需将权属单元分零销售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利分割变更登记手续。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核准变更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进行销售。各登记机关在分割变更时应加强对总证的管理,既可对所有已经分零的权属单元分别办理《房地产权证》后注销总证,也可以根据分零权属单元销售情况逐步变更总证的面积。
     三、规范分零销售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的权属登记办理
     (一)办理商服用房分零销售单位的权属登记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收取以下要件:
     1、房地产权证(总证)
     2、有关部门批准分零的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分零的楼层平面图
     4、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批准的分零楼层平面图,计算的各单元测绘面积报告书
     5、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
     6、购房发票
     7、其他证件
     (二)各登记机关在办理分零单位的权属登记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图纸,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对各分零摊位的具体位置及尺寸是否与图纸一致。
     (三)对无具体隔断和明显分割标志的单元,各登记机关应要求销售单位对分零的单元进行明显标识和永久隔断。
     四、关于龙寰超市办证问题
     涉及龙寰超市问题的各区县,在购房人申请权属登记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应是龙寰公司取得合法产权的项目。
     (二)购房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未付清购房款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剩余购房款。
     (三)对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因税费尚未完结而没发证的,可在收取个人应缴纳税费后颁发《房地产权证》,龙寰公司应缴纳的部分,暂时采取挂帐方式处理。
     (四)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实地勘察现场核对图纸。
     (五)办理权属登记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办理。
     五、成立专门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服用房销售和其他销售行为的监管各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部门,明确专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服用房销售和其他销售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销售行为及时制止,并告知市局执法监察处和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进行查处。
     各单位应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举报。主城各单位举报监督电话于1月30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执法监察处、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390号)下发前已经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可以继续按原有规定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在之后新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服用房的销售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管理员发表于2011-12-07 14:12 阅读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