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并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我市自2001年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但由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内绝大部分城市均是以建筑面积作为价格单位,为便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统计和与相关城市的比较分析,掌握市场真实商品房价格信息,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并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8月1日起,全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两种方式并行
从2008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同时公布每套拟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对外公布本地区商品房价格时,应同时公布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
  二、认真推行2008年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从2008年8月1日起,全市推行新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买卖双方要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纠纷的处理依据,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两种标价方式并行的规定,加大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实行商品房销售两种标价方式并行后,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召开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议,布置商品房销售实行两种方式标价并行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借商品房销售两种标价方式并行,混淆套内建筑面积价格和建筑面积价格,虚假降价、虚假宣传,欺骗购房者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各地同时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并行的政策规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并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面积纠纷的处理依据。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管理员发表于2011-12-07 14:12 阅读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