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契税减免办理指南》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5〕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契税减免管理,规范契税减免报批程序和资料,方便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我们根据现行契税减免政策,就契税减免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减免范围及申报资料等进行了整理,编印了《契税减免办理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财政征收机关在办理契税减免时,严格按照《契税减免办理指南》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按指南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减免申报资料。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审核质量,认真审查申报资料,严格把握政策,严禁越权审批减免税。对纳税人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要求者,初审机关不得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契税减免办理指南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契税减免办理指南
 
一、减免审批权限
1、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不报减免审批,由征收窗口按正常的征收程序办理;
2、国家征用、占用农民土地、房屋和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由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审批;
3、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契税减免均由重庆市财政局审批。
二、契税减免审批办理程序
1、纳税人提出契税减免申请。纳税人向区县财政征收机关递交书面的申请书(主送市财政局,抄送区县财政局)及相关资料。
2、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区县财政征收机关予以受理,并要求纳税人填报《契税减免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区县财政机关审核后,在《契税减免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3、市财政局受理、审批。纳税人将区县财政征收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契税减免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区县征收机关派员与纳税人一道将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报送资料齐全,市财政局予以受理。经审核后,出具《契税减(免)审核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国土房管部门一份,区县财政机关一份)
三、减免范围及申报资料
提交的基本资料:1、书面的契税减免申请两份;2、填报《重庆市契税减免申报表》两份;3、国土房管受理预审单(复印件);4、买卖合同或协议(复印件);5、相关资料(复印件)。
针对下列不同情况的减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计委)的建筑立项批复(复印件);
4、土地、房屋价格依据 (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超过标准面积部分仍应缴纳契税。
1、夫妻双方均未参加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证明(原件);
2、县以上房改办按公有住房出售的批文(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三)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灭失住房而重新购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相关依据(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和相关依据(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五)城镇房屋拆迁: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按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拆迁安置协议(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2、拆迁办证明(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3、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拆迁人户口薄(提供原件审核)。
(六)农民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包括城镇居民和社会单位)。
1、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或签订的协议(需明确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
2、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土地、房屋的价格依据(复印件)。
(八)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减免(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1、企业公司制改造。一是整体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的股份超过50%的,对新公司承受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2)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方案(复印件);
(3)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
(4)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商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7)整体改制,还需提供原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8)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9)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2、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增资扩股、参股,将原来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国有股转让: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2)股东决议书(复印件);
(3)股权重组方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工商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6)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存复印件);
(7)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9)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3、企业合并或分立。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1)公司:股东会决议(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2)国有、集体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同、方案(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4)组建章程(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5)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8)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9)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5、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国有、 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售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2)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3) 出售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4)申请人工商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5)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6)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终止国有、集体劳动关系的人数及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终止劳动关系时间、联系电话等);
(7)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与被安置职工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人数及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合同签订时间、联系电话等);
(8)《劳动合同》(提供原件审核);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并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
(10)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3)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6、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了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以低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企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依据(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2) 关闭、破产 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3)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7)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裁决书(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8)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a. 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提供原件、存复印件);b.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c.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终止国有、集体劳动关系人员花名册;d.与被安置职工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合同签订时间、联系电话等);e.《劳动合同》(提供原件审核);f.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并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
7、其他。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
(1)企业改制重组的有关材料和依据(复印件);
(2)土地、房屋划转企业为相同的投资人的依据,公司组建章程(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3)土地、房屋无偿划转依据(复印件);
(4)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7)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文件(存复印件);
(2)新设立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
(3)工商登记(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4)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5)申请人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6)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7)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4)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原件,存复印件)。
以上契税减免,情况较为复杂或特殊的,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管理员发表于2011-12-07 14:12 阅读3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