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2]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房管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
1、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 3元(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减半),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房改房减半),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首次出售的商品房;存量住房是指已经首次交易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行再交易的房屋。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在新标准未制定出来以前,暂按成交价的2%收取,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
1、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
(1)租约期一年以内:住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租赁手续费每套 20 元;住房使用面积100—300平方米租赁手续费每套 35 元;住房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赁手续费每套 60元。
(2)租约期一年以上:住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租赁手续费每套 30 元;住房使用面积100—300平方米租赁手续费每套 45 元;住房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赁手续费每套80 元。
2、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租赁手续费在新标准未制定出来以前,暂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1)年租金1万元以下,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5%;
(2)年租金1—10万元,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
(3)年租金10万元以上,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0.8%;
3、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4、上述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全市统一标准。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为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收费标准,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在不超过重庆九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未提供上述服务的不得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各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物价检查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五、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2002年3月1日以前受理收件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3月1日以后受理收件的按新收费标准执行。我市原制发的有关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