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收件须知(试行)
一、初始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调查认可书 原件1份
4、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1份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现役军人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或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下同
2、申请人不能到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下同
3、2004年12月1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实施前已核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在办理其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下同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兴办企业的,还应提交入股、联营协议 原件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原件1份
宅基地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宅基地批准文件、红线图 原件1份
4、宅基地平面图 原件1份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农用地使用合同 原件1份
4、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1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原件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原件1份
6、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件1份
5、土地综合价金缴纳凭证 复印件1份
6、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7、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原件1份
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租赁合同 原件1份
4、租金缴纳凭证 复印件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原件1份
6、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有批准权机关的土地资产处置批文 原件1份
4、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4、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注:作价出资仅指国家批准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件1份
4、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缴纳凭证 复印件1份
5、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四)城镇房屋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注:初始登记前应申报建立或核定电脑楼盘信息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1份
5、记载有土地状况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6、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原件1份
7、土地房屋测绘报告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原件2份
8、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属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联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 原件/复印件1份
9、涉及拆迁的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证明和拆迁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1份
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前的房屋,可提交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农村房屋初始登记
农村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记载有土地状况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宅基地批准 文件原件1份
4、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5、土地房屋平面图 原件1份
6、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原件1份
7、修建房屋自然层为三层及以上的,还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原件1份
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村民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应有所在地村民小组出具证明和申请人具结保证书。
农村房屋初始登记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记载有土地状况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原件1份
4、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1份
6、土地房屋勘测报告 原件2份
二、转移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划拨土地转让的批文或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
4、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5、土地收益金的缴款凭证 复印件1份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出让土地转让的审批表或重新签订的出让(转让)合同及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
4、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原批准机关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4、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原批准机关同意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批文 原件1份
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批文 原件1份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
土地交换权属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双方土地交换协议及具结保证书 原件1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原件1份
6、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
7、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规划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8、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 原件1份
1)集体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
2)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
3)村、乡镇(街道)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
4)划拨土地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出让土地应提交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
9、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
原件1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
10、双方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用地的证明 原件1份
11、集体土地之间、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之间的交换,分别收取以上8、9项相关材料
(三)房地产转移登记
农村村民住房转移登记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房地产权证(集体) 原件/复印件1份
4、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原件2份
5、房屋系共有的,其共有人放弃优先购房的书面证明 原件1份
6、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农村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
办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原件2份
5、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注: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1份
存量房买卖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填写《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原件2份
5、涉及军产、宗教产、校产、市有公产应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2份
6、 卖方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或不予鉴证的文书 ,或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原件/复印件1份
7、转让的房产已设立了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受让人已知晓的书面证明文件。 原件1份
8、房产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1份
注:房屋系共有或出租的,还应提交共有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房的书面证明
预售商品房买卖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2份
5、预售商品房提交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1份
商品房买卖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2份
5、房屋测绘分层分户平面图 原件1份
6、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1份
7、转让的房产已设立了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受让人已知晓的书面证明文件。 原件1份
房屋赠与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赠与协议 原件/复印件各1份
5、转让的房产已设立了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受让人已知晓的书面证明文件。 原件1份
房屋继承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继承公证文书 原件1份
房屋交换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房屋交换合同》 原件2份(跨区的4份)
5、军产、宗教产、校产、市有公产应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1份
6、双方系农村村民房屋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材料 原件/复印件1份
企业改制或企业合并、兼并、作价入股、破产、房屋调拨等导致房屋转移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调拨或改制的提交有权机关批文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5、兼并或作价入股成立新企业的,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兼并或作价入股协议,新旧企业章程 原件/复印件1份
6、企业合并或分设的,提交企业合并或分设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7、“三改企业”的提交有权机关有关“三改”(改制、改造、改组)的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1份
8、破产的提交生效的司法文书 原件/复印件1份
9、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提交出让合同、综合价金及契税缴款收据
原件/复印件1份
10、土地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处置的,提交财政部门的资本金注入证明
原件1份
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性质的房屋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属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有权机关批文和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5、属房改性质房屋的,提交房改部门的批文及售房清单
原件/复印件1份
6、购房合同 原件/复印件1份
6、房屋测绘报告及测绘平面图 原件1份
7、转让的房产已设立了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司法裁决过户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权证公告注销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4、生效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仲裁文书 原件/复印件1份
5、司法文书上无价值的提供价值认定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原件1份
房屋拆迁安置还房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拆迁安置协议 原件/复印件1份
5、房屋测绘报告 原件/复印件1份
因婚姻关系变更导致权利人增加或减少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结婚证或离婚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5、离异的应提交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判决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注:申请人不能提交结婚证的,可提交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变更登记
土地房屋坐落变更或权利人名称变更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上级机关同意更名的批文,编办、工商等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材料 原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章程 原件2份
7、土地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土地房屋分割权属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权利人对土地房屋分割的协议书 原件2份
5、土地房屋面积变化的应提交重新确认面积的测绘报告 原件2份
土地房屋用途改变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规划部门同意用途变更的批文 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涉及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应当提供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缴款凭证 复印件2份
房屋结构改变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规划部门同意改扩建的批文 原件/复印件1份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原件1份
6、土地勘测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原件1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分设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分设的证明材料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换证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遗失补证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在指定的媒体上登报申明作废的整版报纸 原件/复印件1份
四、注销登记
土地房屋灭失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土地房屋灭失的申报说明
放弃土地房屋权利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的文书 原件2份
城市拆迁土地房屋注销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系拆迁的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拆迁房屋明细表及拆迁补偿安置完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集体土地征用后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已生效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抵押权登记
(一)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
土地房屋抵押权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的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1份
5、非整宗土地抵押,应提供土地分割测绘平面图(报告)及用红线划定抵押范围,双方签章确认。 原件1份
6、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还应提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合同 原件2份
注: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本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
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件1份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原件1份
注: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 原件1份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1份
(二)土地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土地房屋抵押权转移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书 原件1份
4、土地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书 原件1份
4、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5、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件1份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抵押权证书(注明在建工程抵押) 原件1份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原件1份
(三)土地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土地房屋抵押权变更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 原件1份
4、土地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原件1份
注:①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抵押土地房屋的地址或者抵押面积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按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②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增加,还应提交顺位在后的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书 原件1份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注:①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抵押土地房屋的地址或者抵押面积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按土地房屋着落变更或权利人名称变更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②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最高债权额增加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顺位在后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抵押权证书(注明在建工程抵押) 原件1份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原件1份
注:①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抵押土地房屋的地址或者抵押面积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按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②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增加,还应提交顺位在后的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书 原件1份
4、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五)注销登记
土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填写《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证书 原件1份
4、土地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登记证明 原件1份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1份
(六)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或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抵押权证书(注明在建工程抵押) 原件1份
4、抵押权人、抵押人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六、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初始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填写《重庆市土地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供、需役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地役权合同 原件1份
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供役地、需役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的材料 原件1份
地役权注销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供役地、需役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1份
4、证明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1份
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1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原件1份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原件1份
6、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抵押合同; 原件1份
4、主债权合同; 原件1份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1份
6、当事人对预告登记另有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 原件1份
房屋所有权转移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原件1份
4、转让方的房地产权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5、当事人对预告登记另有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 原件1份
土地房屋抵押权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抵押合同; 原件2份
4、主债权合同; 原件2份
5、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证明 原件1份
6、当事人对预告登记另有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 原件1份
注销预告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1份
4、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抵押) 原件1份
注:预告登记证明遗失的,由遗失方出具书面说明
八、其他登记
异议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原件/复印件1份
4、原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 原件/复印件1份
更正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4、土地房屋权利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应提交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应提交土地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查封登记
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或其它部门介绍信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1份
3、有权查封部门的相关文件 原件1份
管理员发表于2011-12-0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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