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不动产登记推出微信“证书扫一扫”

管理员发表于2018-12-26 13:12

11月14日,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宣布,从本月开始,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启用微信“证书扫一扫”服务功能,该功能能够让普通市民实时查询证书、证明中不动产的坐落、抵押、查封等情况。有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指出,芜湖不动产登记部门推出的这一便民措施,不仅实现了便民,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交易程序的透明。...

南宁进入不动产电子证照时代

管理员发表于2018-09-24 14:09

房屋过户、缴税、上户口、抵押贷款、新生入学登记……以往必须手持纸质不动产权证照、“背上房子”才能办的很多事儿,如今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来说,只须在手机上点一点、扫一扫。9月17日,南宁在全国率先推出覆盖全业务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并在多部门互认共享。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子证照,正在改变老百姓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那些生活。...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出不动产证免费邮寄服务

管理员发表于2018-09-20 17:09

为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多元化,减少群众跑路次数,让群众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政府福利,自8月20日起,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出不动产证免费邮寄服务。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除原有的自行领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邮寄取证的方式。...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管理员发表于2018-03-06 09:03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 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理员发表于2017-11-30 10:11

为进一步健全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下同)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建设管理 、移交及后期监督管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管理员发表于2015-01-24 10:01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管理员发表于2014-11-03 11:11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管理员发表于2014-05-15 14:05

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管理员发表于2013-06-19 14:06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管理员发表于2013-05-15 1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